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业品牌工作委员会章程

商业品牌工作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性质
本委员会定名为“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业品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ommercial Brand Work Committee of Commercial Cultur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CBCC。本委员会是由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品牌建设、研究、推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为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经民政部注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宗旨
本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在于:团结和组织全国商业品牌工作者,开展商业品牌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与文化交流,提升中国企业品牌建设水平与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国品牌走向世界,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指导与监督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重大活动及重要事项需向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报告。本委员会的活动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所
本委员会的住所位于委员会决定的指定办公场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商业品牌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专题讲座等; (二)经授权或委托,参与商业品牌相关的标准研制、推广、评估与认证工作; (三)构建商业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品牌战略规划、文化塑造、传播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四)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品牌博览会、展览会、论坛、峰会等活动,推广品牌建设先进经验和成果; (五)开展品牌管理、品牌创新、品牌评价等领域的专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印内部刊物、研究报告、著作,运营网站及新媒体平台,传播品牌文化知识; (七)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发展; (八)接受政府、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及其他组织委托,承办符合本委员会宗旨的相关事项; (九)从事符合本委员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种类
本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及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商业品牌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或致力于商业品牌建设事业; (四)单位会员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个人会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或本委员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及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退会与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权力机构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相关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负责人
本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委员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业品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会长职权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③)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监事
本委员会设监事一至二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委派,负责监督本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本委员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
本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产监督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换届审核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 资产保护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章程修改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核准生效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终止动议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终止决议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清算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终止后财产处理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实施细则
本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内部实施细则,报主管机构会备案。